| 关于确保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通知 此信为系统自动邮件,请不要直接回复。
| 尊敬的中国万网用户:
| | 您好!
此封邮件涉及到您注册或管理的域名:wxxxxxxxxx.cn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及CNNIC《关于开展域名注册信息专项治理的通知》,为了保证您的域名权益和有效使用,请您立即核查您所注册域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论是否经我司自查发现,一旦您的域名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我司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冻结或删除处理。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核查信息:
1、如果您是万网会员客户:请使用会员ID号进入万网会员中心 -> 域名管理-> 选择域名 -> 核查域名所有者信息。
2、如您的域名通过代理商购买:请立即联系您的代理商,请代理商协助查看您的域名注册信息;
或者使用域名管理密码登录万网域名DIY平台 -> 核查域名注册信息。
若您自查发现域名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一、若是您的域名所有者名称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1、请您立即使用会员ID号进入万网会员中心 -> 域名管理 -> 选择域名 -> 域名过户 -> 提交新所有人信息 -> 打印过户资料填写清楚并附身份证明资料 -> 传真至万网 -> 邮寄资料原件至万网。
2、查看过户成功的3种方式
1)、关注ID下信箱成功邮件通知 2)、会员区过户业务状态由“处理中”变为“成功” 3)、查询域名whois信息已经更新。
附录:域名过户所需资料说明:
1、下载《中国万网国内域名过户协议》,并根据协议要求填写、签字、盖章。
2、提供域名持有人身份证明:若为个人,则提供该个人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使用第二代身份证,请
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若为企事业单位,则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
面需盖有效的年检章)。
3、若您的域名通过代理商购买,请立即联系您的代理商,请代理商使用会员ID号登录万网会员区提交过户业务。
4、您需要将过户协议连同证明资料传真或扫描至以下号码或邮箱地址,如果您未将资料送达,您的域名过户业务
将失败。
传真件的接收号码:010-84134247
扫描件的收件邮箱:chuanzhen@hichina.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3层业务处理部收;
邮编:100120。
5、万网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您提供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域名的消费凭证复印件(例如:发票、合同等);
若公司发生变更或注销,需附带上工商局的变更或注销证明;若原公司注销的,需修正为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并
附带上原公司法人代表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使用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6、我司工作人员在收到您合法有效的资料并审核通过后,将尽快协助您完成域名过户。
二、若是您的域名注册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1、请您立即使用会员ID号进入万网会员中心 -> 域名管理 -> 选择域名 -> 修改域名所有者联系信息 -> 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联系信息。
2、如您的域名通过代理商购买,请立即联系您的代理商,请代理商协助修改您的域名联系信息,或者使用域名管理密码->登录万网域名DIY平台->修改联系信息。
无论是否经我司自查发现,一旦您的域名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我司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冻结或删除处理。
在此期间若被发现域名有指向非法、违规网站或者因涉及色情低俗站点传播被有关部门通报的域名,我司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冻结或删除处理,对涉及非法信息和色情低俗站点传播的域名将不再开通。
重要说明:
1、非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尤其是六合彩)、色情、政治反动、反华、法轮功、丑化国家领导人、贩卖枪支弹药、贩卖各类催情药、贩卖违反药监局规定的假药、办证办发票等内容等。
2、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进行经营性备案的盈利性网站等。
望广大客户能够积极配合此项工作,为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努力。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若有任何问题或建议,欢迎您及时联系我们。
再次感谢您的配合!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3日
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相关细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